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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与争鸣

【观点】王思懿:美国公立与私立大学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趋同研究

2019-12-10浏览量:1349

在美国,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具有不同的法律渊源,且公立大学相比私立大学明显受到更多法律规制,包括宪法及联邦层面其他相关法案、州行政法及相关法律和判例、州教育委员会或机构的行政规章、公共就业法规和条例等,而私立大学则主要受合同法和机构内部政策规制,它们相对公立大学具有更大程度的自治权,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在较少受到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为何美国私立大学却和公立大学一样逐渐建立起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甚至超出法律要求的告知、听证、申诉等规章制度?是否有其他机制促使私立大学主动建立起符合甚至超出法律要求的内部程序规范?这种机制和影响公立大学建构程序规范的机制有何差异?借助新制度主义理论中关于效率和合法性的分析框架,本文以美国两所典型的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为例,试图对公/私立大学人事决策程序规范的趋同现象进行解释。


美国公/私立大学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规范趋同的动力机制分析

从美国公/私立大学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规范趋同的动力机制来看,法律机制、行业机制和市场机制均发挥重要影响,其中法律机制对公立大学影响最为显著,而私立大学则受市场机制影响更大,其中行业机制也发挥着规范与监督的作用。在法律机制(合法性机制)的影响下,公立大学普遍完善了教师人事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尤其在解聘教师和终止终身教职领域制定了满足甚至超出法律正当程序要求的程序规范,以规避诉讼。在市场机制(效率机制)的影响下,为了提升大学的社会声誉、人才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基于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如果大学制订了有效的申诉和纠纷调解程序,法院可能会依据“穷尽救济途径”原则(“exhaustion-of-remedies” doctrine),要求教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先穷尽校内的申诉程序来解决纠纷,从而避免纠纷诉讼化,因此私立大学更倾向于主动制定符合甚至超出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内部程序规范。此外,行业机制也在其中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例如AAUP发布的政策声明和美国中北部区域院校协会组织的认证活动都对美国公/私立大学内部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规范的趋同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在法律机制、市场机制和行业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程序规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逐渐成为大学治理行动者的观念图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治理理念与价值嵌入大学治理,由此,深层的合法性机制(即观念意义上的合法性)逐渐成为美国公/私立大学在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规范等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趋同的根本动力。


来源:

王思懿,姚荣.美国公立与私立大学教师人事决策程序趋同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19,41(02):91-97.

作者介绍:

思懿: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16级博士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