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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全国中小学工程教育联盟,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mmunity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英文简称NCEEPSS,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性质:联盟是由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教育协作组织。

第三条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中小学工程教育的理论研究、标准研制、资源开发、教师培训、评价奖励,推动中小学校构建工程教育体系,激发学生的工程兴趣,培养学生的工程素养和实践能力,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培养未来卓越工程师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原则:坚持公益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合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

第五条发起单位:上海交通大学青少年数智与工程教育研究院。

第六条主管单位:联盟接受上海交通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秘书处设在上海交通大学青少年数智与工程教育研究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中外中小学工程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开发中小学工程教育标准;

(三)开发中小学工程教育课程及教学资源;

(四)开展中小学工程教育师资培训与业务交流活动;

(五)推动中小学校和企业合作建设工程实践基地;

(六)举办中小学工程教育主题竞赛、成果展示与评估;

(七)表彰奖励中小学工程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

(八)开展中小学生工程普及教育活动;

(九)向政府部门提供中小学工程教育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联盟的成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企业;

(二)认同联盟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三)热心参加和积极支持联盟工作,具备开展中小学工程教育实践和研究的能力、条件和资源。

第十条联盟会员加入程序:

(一)自愿提交加入申请;

(二)经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联盟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申请联盟组织的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按照联盟理事会、分支机构人员任职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六)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七)联盟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联盟决议,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并宣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联盟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协助联盟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出联盟的自由。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联盟。会员资格到期前应及时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或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再次申请加入联盟需重新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联盟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由每个单位会员指派1名代表组成。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单位;

(五)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每个会员单位有权选派1名会员代表参加。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成员过半数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涉及延期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单位、理事会及理事

第十七条联盟设立理事单位37个。理事单位是联盟核心成员。理事单位应当满足其在工程教育领域具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条件。

第十八条首届联盟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提议,经筹备组审议通过后产生。后续联盟理事单位按本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首届理事单位有权派驻1名自然人为代表,该派驻代表为联盟理事会成员,也称为联盟理事。联盟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联盟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因故不能履职,应由原理事单位向联盟提出新理事人选,经联盟理事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全体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决定设置名誉职务、聘请顾问等工作;

(十一)决定开展表彰活动;

(十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新加入联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联盟会员可申请增补理事单位,经理事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后予以增补。对不能履职的理事单位,可经理事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后予以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理事单位及其派驻理事届中调整变动的比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节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职期4年,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全体理事超2/3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为联盟的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委托、经全体理事超2/3同意。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行业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联盟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制定联盟的发展战略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细则;

(三)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派副理事长承担理事会不同方向的工作。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且经理事会同意后可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联盟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四节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全体理事超2/3表决通过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职期4年,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若干,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盟秘书处。

第三十条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行业有造诣或影响力;

(三)热心联盟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指派副秘书长承担秘书处不同方向的工作。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秘书长委派且经理事长同意后可指定一位副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联盟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联盟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工程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0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职期4年,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首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联盟发起单位提议,经全体理事超2/3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行业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联盟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联盟的研究方向、项目计划、学术成果;

(二)向联盟会员单位提供学术指导,推动工程教育的研究与发展;

(三)参与联盟重大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联盟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形成决议采用多数表决方式,决议须经过学术委员会成员超1/2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联盟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联盟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联盟承担。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联盟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联盟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联盟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联盟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联盟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联盟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联盟办事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联盟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产。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发起单位与成立时的理事单位共同会商,超2/3全体理事单位同意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制订与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需要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或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